【学习路上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伟大胜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了《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本书内容,摘自习近平同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期间的讲话、报告、谈话、指示、批示、贺信等八十多篇重要文献,分七个专题,共计二百五十九段论述。其中许多论述是第一次公开发表。该书第五篇重点阐述“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部分精彩论述如下:
生态红线的观念一定要牢固树立起来。我们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到了很严重的程度,非采取最严厉的措施不可,不然不仅生态环境恶化的总态势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而且我们设想的其他生态环境发展目标也难以实现。要精心研究和论证,究竟哪些要列入生态红线,如何从制度上保障生态红线,把良好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列入后全党全国就要一体遵行,决不能逾越。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5月24日)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我看,我们一定要彻底转变观念,就是再也不能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一定要把生态环境放在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突出位置。如果生态环境指标很差,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表面成绩再好看也不行,不说一票否决,但这一票一定要占很大的权重。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我这里说的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真抓就要这样抓,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不能把一个地方环境搞得一塌糊涂,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官还照当,不负任何责任。组织部门、综合经济部门、统计部门、监察部门等都要把这个事情落实好。
从制度上来说,我们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制度约束作用。
政府要强化环保、安全等标准的硬约束,对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企业,要严格执法,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国有企业要带头保护环境、承担社会责任。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2月10日)
要抓紧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管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网络,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对受污染严重的耕地、水等,要划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禁止区域,进行集中修复。
——《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2月23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74页
要建立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确定大气环境承载能力红线,当接近这一红线时便及时提出警告警示。要严格指标考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进行责任追究。
——《在北京市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2014年2月26日)
水是公共产品,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手软,该管的要管,还要管严、管好。水治理是政府的主要职责,首先要做好的是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湖泊湿地被滥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产权不到位、管理者不到位,到底是中央部门直接行使所有权人职责,还是授权地方的某一级政府行使所有权人职责?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是什么关系?产权不清、权责不明,保护就会落空,水权和排污权交易等节水控污的具体措施就难以广泛施行。有关部门在做好日常性建设投资和管理工作的同时,要拿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研究制度建设。
——《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3月14日)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们组织修订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保护、环境监管、环境执法上添了一些硬招。稳步推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等工作。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2014年10月20日)
我对生态环境保护始终高度关注,对一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格外警惕,近年来多次就此作出批示,要求整改查处,其中就包括二〇一四年八月、九月对青海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和木里矿区破坏性开采作出的批示。你们针对问题进行了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今后,对这类问题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不要等到我们中央的同志批示了才行动。发现问题就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不彻底解决绝不松手;同时,要举一反三,从根上解决问题,避免同样的问题在其他地方重复发生。
——《在青海省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节选)》(2016年8月24日)
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批示》(2016年11月28日)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环境保护督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完善法律体系,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7年5月26日)
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要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贯彻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要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重视、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一旦发现需要追责的情形,必须追责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